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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力市场结算细则:售电公司批零价差高于7厘 超额收益或与用户五五分

作者:创始人 日期:2025-09-08 人气:876

9月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电力市场结算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其中提到,现货结算试运行期间,电力批发市场按照“日清月结”的模式开展结算。按日出具日清分结果(除仅具备月采集能力或使用当地地县调直调电站上网电量的电力用户外);以自然月为周期出具结算依据,并开展电费结算。电力零售市场根据零售合同以月度为周期出具结算依据,并开展电费结算。未进入现货的经营主体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结算。

为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避免价格波动过大产生的市场风险,在现货市场整月结算试运行期间,设置结算限价使市场价格处于合理区间。月度结算时,对批发市场用电侧市场电量整体月度综合结算电价设置上限。2025年月度综合结算电价上限为当年同水期月度综合结算电价的103%,2026年月度综合结算电价上限为上年同月月度综合结算电价的105%。

为进一步向零售用户传导市场改革红利,2026年考虑设置批零收益分享机制。通过零售套餐签约方式,由经营主体双方结合生产用电情况,自主协商批零价差回收基准及分成比例;当零售用户未能与售电公司自主约定批零价差分成比例时,默认以7元/兆瓦时作为批零价差控制基准,并对售电公司超额收益实行五五分成。

2025年月度结算时,批发用户、零售用户用电量按省间绿电(其中 PPA 优先)、绿色电力交易(即省内绿电,下同)、留存电量、当地地县调直调电站上网电量保障部分电量、弃水电量消纳、常规直购的顺序进行清分。各交易品种(除常规直购外)电量以合同为限进行清分,剩余电量纳入常规直购。其中,零售用户省间绿电合同电量、绿色电力交易合同电量为售电公司按户号关联至零售用户的批发市场合同电量。

市场主体结算电价执行方式为:

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全电量按每1小时的现货市场出清系统电价结算,中长期合同电量按合约电价与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现货电价之差进行差价结算。每1小时的现货市场出清系统电价按15分钟出清电量与出清电价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现阶段,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现货电价为实时市场系统电价。实时市场月度加权均价按15分钟出清电量与出清电价加权平均计算得出。

独立储能:充放电量(其中独立储能充电作为批发用户时)按15分钟系统电价结算,2025年独立储能中长期合同电量按合约电价与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现货电价之差进行差价结算。现阶段,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现货电价为实时市场系统电价。零售用户充电按零售合同约定价格执行。

省间市场每1小时的结算电价按15分钟省间市场电价、电量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其中,除省间中长期交易按合同电量计算外,其余部分按执行电量计算。

并且,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316 号),燃煤发电上网电价由市场形成,上网电价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其中超低排放电费依据《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与超低排放情况挂钩,根据环保部门相关文件进行清算,实际扣减金额纳入系统运行费用返还给全体工商业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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